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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律问题引热议 网络犯罪要怎样规制

2008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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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家在游戏里的收入是否应该纳税、游戏币与现实货币之间的兑换可能引起的洗钱问题及由此对现行货币法律制度和货币政策的影响等,给人们带来了许多困惑。

这些问题是否需要现行的法律来调整,如果需要的话,其法律适用问题、哪个国家来行使管辖权等,都对传统法律体系和理论带来巨大挑战

近日,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基地、北京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共同主办的“网络与法律对话”圆桌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楼国际学术报告厅举行。研讨会以美国林登实验室开发并运营的一款模拟人生游戏“SecondLife”(第二人生)为切入点,对网络游戏中的法律问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

据悉,“SecondLife”已通过代理机构在北京设立办事处,为此游戏进入中国进行铺垫,作为一个基于因特网的虚拟世界,林登实验室于2003年推出的此款游戏,虚拟化身(avatar,通常简写为av)可以做许多现实生活中的事情,比如吃饭,跳舞,购物,卡拉OK,开车,旅游等,通过各种各样的活动,全世界各地的玩家可以相互交流。

虚拟物品是物权还是债权

“SecondLife”的一大特色是绝大部分东西都是虚拟化身而不是林登实验室创造的。SecondLife里有一套3D建模工具,任何居民都可以利用它配以适当的技艺建造虚拟建筑,风景,交通工具,家具,机器等,这些东西可以使用,可以交换,可以出售,这也是各种经济活动的主要来源,虚拟化身还可以在货币交易所把美元等现实世界中的货币兑换成林登币,“SecondLife”里创造某个物品的虚拟化身和拥有某个物品的虚拟化身有一些权利,就像现实世界中的版权一样,在一些方面还有所增强。

去年,在“SecondLife”创建的Eros公司的一个主打产品是名叫“SexGen”的性爱床,奥德曼通过程序开发研发了它,供虚拟世界中的男女“享受温馨时光”,但不久之后,奥德曼发现游戏中的“沃尔科夫·卡顿尼奥”正在销售一模一样的性爱床,价格比他的产品低46美元,奥德曼提起诉讼,指控其侵犯了他的知识产权,要求“SecondLife”的运营商林登实验室披露卡顿尼奥的真实身份,并要求卡顿尼奥赔偿损失。

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教授表示,“虚拟财产”的提法不太准确,目前的学术界和实务上基本上有两种叫法,一种是叫虚拟财产,另一种就是虚拟物品,他认为称之为“虚拟物品”更为妥当,因为从法律上所讲的财产(权益)都是有价值的,真实的。虚拟在理解有很多不同,虚拟在英文上“virtual”是指视觉上真实,实际上不真实的。再用财产一词就会导致逻辑上的障碍,法律上的财产真实的,各种权利和利益都是真实的,之前加上虚拟,好像不真实。所以不应该叫虚拟财产,应该叫虚拟物品,虚拟物品是指在网络环境中看起来真实的,但在现实环境中找不到一一对应的形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教研室主任郭禾教授认为,虚拟财产构不成物权法调整的对象,不能当成一种对世权而存在。然而虚拟物品的产生源于玩家在游戏过程中的行为,这个行为来源于与游戏玩家之间的约定,换言之就是通过约定产生了一种对世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姚欢庆认为,如果引入经济学的概念,当“它”有一定的稀缺性,大家又共同追求“它”的时候,“它”当然应当作为一个财产来对待,“它”当然应当成为法律保护的法益,至于在什么层次上给予保护又是另外一个问题。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赵晓力则直言:“为什么一定要弄清楚它是物权还是债权呢?这一点有什么法律上或者现实上的意义?商业贿赂里面是不要求这些的,就要求是一种名义就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里面,我们知道是财产权就可以,并没有讲到必须是物权还是必须是债权。”

虚拟货币要不要管制

林登实验室从2005年底推出一种虚拟货币“林登币”,供居民们交易使用。该货币可以直接和美元兑换,居民可以用信用卡等购买,兑换比例随市场行情变化而变化。2006年11月,林登实验室开始在“第二人生”的网站上公布该货币兑换比率,从而引发了人们对于虚拟货币以及虚拟经济体的争论和探索。

据报道,澳大利亚税务署曾警告那些玩家们如果其虚拟财产可以转化成真实货币的话,他们必须公开其税收状况。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费安玲教授认为利用网络获得经济利益的手段,与过去传统获得利益不同的只是载体不同而已,是通过网络进行的交易,在软件设计中可以不断进行交流,又可以回归成为现实的财产,只是获得财产的新方法而已,这类行为法律如何对待,网络与现实生活紧密联系,它涉及金融管制的问题,当一个财产可以成为物权管理对象的时候,公权力可以进入财权行政管理的方法来管理。

姚欢庆从民法方面探讨中国的Q币(是由腾讯推出的一种虚拟货币,通常它的兑价是1Q币=1人民币)和林登币,他认为Q币确实存在对金融秩序造成一定冲击的问题。从法律方面定性是比较容易的,国家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一般等价物就是人民币,人民币兑换美元,这是一个买卖合同,并不是货币交换的关系,而是作为一个物来对待。那么同样道理,Q币与林登币,如果把它们作为一个财产来对待的话,实际上,可以看成是一个债权性质的东西来对待,它们之间的交换,只不过容易在现实环境中给虚幻掉,由于它有非常强的可流通性,导致了冲击现有金融秩序的问题,法律上解决此类问题是很容易的,但在实际中的管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网络强奸是不是犯罪

数月前,“SecondLife”虚拟世界内发生了一起奇怪的风化案,一个虚拟化身(女)被一个虚拟化身(男)强奸了,世界上大多数媒体把该事件作为花边新闻,因为受害者只是虚拟角色,在现实中根本不存在,一切都是假的,然而比利时警方却郑重其事展开了一系列调查,以了解当中是否确有犯罪行为。

美国一贯关注IT行业发展的《连线》杂志一资深编辑撰文指,虚拟世界中的犯罪危害远低于真实的违法行为,为了一起游戏中的虚拟强奸案而出动警力进行调查,实在不合理,虚拟强奸可能是不道德的,但终究不是犯罪。

相对此前不久,德国电视台揭发一个儿童色情集团利用“SecondLife”发布儿童色情影像,会员只要付费,便可与虚拟小孩进行性行为,虽然事件不涉及真人,但仍触犯德国的保护儿童条例,警方介入调查。

众多专家虽有不同意见,但他们发出警告,虚拟世界内每一个角色,背后都有一个真人操纵,这个人在虚拟世界内所犯罪行,或多或少反映出他在现实世界中想做什么。换言之,他在网上所犯的罪行,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其他人构成威胁。

姚欢庆认为此类问题值得探讨,在“Sec-ondLife”中,强奸不会产生刑事责任,但有没有实际的人格受侵害,会不会影响实体中间的人格尊严,会不会反射到现实生活中人的人格尊严等问题值得关注。

“SecondLife”是一个大型的游戏环境,群体之间除了每一个人与运营商之间是合同关系,在虚拟世界中虚拟人群之间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也许和人格权有一定的联系,他们之间是否有一个受章程约束的关系,这是一个规则的问题,也是需要考虑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在会上强调,未成年人保护,他人人格权侵害问题,另外还有色情网络游戏所涉及公序良俗和网络游戏制作人和网站侵权时的责任等问题,都还需要商榷。全国人大也在加紧制定侵权责任法,其中有一部分肯定涉及网络侵权问题。对于网络游戏的侵权问题,虚拟环境是其特殊性所在,也是和一般侵权的区别,相应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赔偿标准都会提出新的问题,我们国家立法在这个方面明显滞后,更多的是规章甚至效力更低的文件,一旦发生纠纷很难适用。网络环境下的问题,没有对真实生活产生影响,不需要援引民法规制。现行的法律能够解决,就没有必要创设新的规则。法律应该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即使立法也应该纳入现有的立法规制中。

网络犯罪要怎样规制

为让“SecondLife”像“窗外的世界”一样逼真,是林登实验室首席执行官罗森戴尔最大的愿望。

据报道,去年,英国防欺诈咨询小组(FAP)向政府提交报告,称“SecondLife”用户可以在没有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在国际间转移资金,并且不会有被查出的风险。这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极大的空间,此外该小组列出“SecondLife”中的其他风险,包括信用卡诈骗、身份窃取、洗黑钱和逃税等。FAP网络犯罪工作组主席菲利普森曾将该游戏称作是“没有任何外部法律管理的世界”,他说:“商业、公关和犯罪行为都被隐藏,但欺诈、逃税或偷窃所涉及到的金钱却是实际存在的。”

据英国《星期日电讯报》报道“SecondLife”目前每天的兑换金额高达75万英镑。一些不法分子已经在利用诸如此类的虚拟空间进行大量洗钱、逃税、诈骗等犯罪活动。“在这种情况之下,执法部门必须在真实世界中挖掘出证据来确认从虚拟世界得到的证据。”

全国人大代表、深圳市中院执行局执行一处副处长刘来平曾建议国家立法禁止网络无形财产非法交易,以保障虚拟世界中的物主权益。在此之前,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庹祖海也曾公开提议国家立法禁止虚拟财产交易。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办公室副主任时延安强调刑法对网络犯罪的规制问题。他认为作为刑侦法制新的打击的对象,从刑法来说,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一个是第二百八十七条中提到,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规定如果是利用网络,利用计算机系统来实施的一些相关的犯罪的话,可以按其他的犯罪来处理,利用网络来实施一些我们所说的传统的犯罪的话,也可以涉及相关的罪名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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