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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细数流氓软件三宗罪 需建立自律体系
2008-04-23   

 

在“中国反流氓软件联盟”于北京举行研讨会上,公安部技术鉴定专家、国家反计算机入侵和防病毒研究中心总工程师金波告诉《第一财经日报》,“流氓软件”已经涉嫌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情节严重的已经构成犯罪。

流氓软件三宗罪

金波告诉记者,虽然流氓软件不具备像病毒那样的自我复制性,但是流氓软件却侵犯了用户的隐私,包括收集用户的数据等;或者对计算机软件系统和功能进行了删改、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国务院第147号令第七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互联网侵犯用户通信自由和使用。

“很多流氓软件会对计算机信息的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或者破坏用户的隐私。”金波告诉记者,这些流氓软件违反了国务院的第147号令的规定。

金波认为,我国《刑法》第268条对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有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完全符合流氓软件的特征,因此流氓软件已经违反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犯罪。

另外,金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的有效期限、产地等有误解的虚假宣传。所以从这一条上看,很多流氓软件没有将他们的功能告诉用户,甚至有些还作了虚假宣传以吸引用户,因此违法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行业要自律

中国反流氓软件联盟法律顾问鲁智勇也认为,其实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存在的,只是看大家会不会用,而如果只针对流氓软件,国家没有必要再制定相关的专门法律。“用户受到的侵害程度不同,所涉及的法律也不同,可能是合同行为,可能是民事行为,也可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鲁智勇表示,用户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方式的处理。

“相较而言,在刑事法律方面的制约相对较弱一些,但在民事法律方面则具备较多的界定。”鲁智勇表示,关键在于要善于取证、举证和诉讼。

互联网专家谢文认为,流氓和反流氓是一场博弈,一方面通过舆论压力,对流氓软件造成压力,另一方面是行业内企业一起建立自律体系。“不是高举反流氓大旗的都是正人君子,打着红旗反红旗的也很多。”谢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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