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三个艳照门事件。或曰,艳照门有三个性质完全不同的阶段。当事件的性质发生转化,其所凸显的传播与社会管理的意味和价值也就迥然不同。
第一个艳照门是那台电脑所记录的不雅照片,它引发了如此众多的注意力,然而究其本质,这只是一个个人的道德取向问题。第二个艳照门是犯罪嫌疑人盗窃计算机数据、触犯刑法,其传播艳照的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香港警方对涉案人员的果断处理方式及结果都是可以预期的。但是,很不幸,事件很快演进到了第三个阶段。
第三个艳照门是为数相当巨大的网民群体,哄传、下载、传播不雅照片,其性质可以理解为是一次有伤风化的社会失范行为,或者说是一次不良信息传播失控事件。在香港警方初步控制了事态之后,1月31日后,事件却在内地愈闹愈烈,内地网络管理在艳照传播领域的“意外的”疏松及其后果,引起了海外媒体的高度关注。观察家很容易形成这样一种疑问:中国的网络传播法规前后颁布了46种之多,一向给人以治理严谨之感,但是遇到艳照门这类突发事件,在法理和治理措施上却依然显得局促、迟缓和困顿,这是什么缘故?
除了对于网络法治和管理部门的诘问之外,还有一个更大的问号指向那个俗称为“网民”的社会公众群体。当艳照门纳入传播控制轨道后,很多网民出现了情绪反弹,称网络监管损害到了网民的知情权和传播权。事实上,网络哄客对艳照的辗转相传,实际上除了涉及道德风化外,客观上也在助长犯罪。尽管对“再传播”和“自由下载”不良信息行为的法律界定目前还有争议,但由于大规模的艳照传播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因此,艳照在网民中的无限制传播无疑亦属涉法事件。
网络传播的内容监管向来是一个在国际上普遍存在的难题,原因何在?简言之,是因为这里面有多个变量要考虑。这里,我们姑且以艳照门的内容传播为解析的对象:首先,传播内容如何定级?我们现在还没有定级的专门条例,大陆的诸多网站、网民打着“热图”的名号传播的色情图片的性质常常是暧昧不明的;其次,受众如何区别对待?在任何传播业的管理中,对成人的管理都是相对宽松的,而对青少年保护则很严格。没有对受众和观众进行定级,导致了相当多的法律空白。再次,网络监控达到什么样的控制程度?最低的程度,是先从站方着手进行信息控制;然后是对网民进行制裁;最后是从虚拟控制转为现实控制,责任追溯到现实人物。那么,我们究竟要控制到哪一级呢?
按照这样的分析,在艳照门的内容监管方面就可能出现三个变量、七个选项,大致会有12种以上的性质与策略界定,对网络群体化事件的定义如稍有歧义,有关法律法规就会呈现迥然不同的面貌;在理解和执行过程中稍有歧义,则会导致完全不同的社会后果及影响。我们希望在艳照门呈现这类事件的严重性和急迫性之后,有关法律专家和国家管理部门能够加快完善网络社会法治的步伐。
另外,还有一个显然的结论是,教育专家可以通过艳照门事件,形成对网络社会教化活动和网络文明建设的新认识,促进网络社会文化向良性方面发展。举例来说,由于香港政府在事件的中期对传播行为属性的界定非常清楚:公开的大众传播犯法,朋友之间传播不犯法,因此从2月5日之后,很多网民就不通过BBS,而是通过MSN进行小群体传播,其威力也并不亚于大众传播。因此,结论是,要从根本上控制这种不良的网络传播行为,必须加强对公众网络道德观的引导。对于失范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许,其最终的管理结论是,最高级的控制存在于网络社会通过道德净化而达成自我约束的内心。
艳照门的后期,是一个社会道德事件。关于道德问题,我们不可能像康德那样马上就以“浩瀚灿烂的星空”和“内心的道德律令”来给万物立法。当艳照门呈现为一场针对人类社会道德治理的管理事件时,我们还只能像以往那样,最终借助于理性建构为审慎判断、严谨立法、科学管理。因此,就网络社会管理的执行者而言,重要的或许还不是立即行动,而是谦逊的思考。社会公众对于艳照门的当事人的私人领域的道德审判需要谨慎,与此同时,网络社会管理者对待公共领域的道德、文化的控制也必须是科学而有节制的。而在当前,这种有节制性首先要体现在我们必须正视管理的不足。
前文中,我们问及,为什么在艳照门这类突发事件的治理过程显得局促、迟缓和困顿?一个可能的回答是,我们的管理策略和管理视点更多地侧重于国家安全、基础信息安全、社会稳定、意识形态等刚性的国家领域,而不是网络文化、道德建设、传播心理等柔性的社会领域。艳照门事件存在有很多的社会联动,不仅事关法律,还事关教育、文化、道德、行业管理,还涉及对人性本身的思考。艳照门是一个非常全景化的事件。艳照门事件再次说明,道德、生活、法律和政治不是分离的,它们统一于社会正义。我们必须以更认真的态度,来破解网络社会所呈现的管理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