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制度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保护创新,版权保护是互联网产业形成和企业竞争力的保障。”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官陈一丹说:“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不仅需要一个全局的战略,兼顾自身的领域、竞争对手的领域和未来的领域,如网站在推出音乐作品时,通过与各大唱片公司的合作,通过创造分配、分享权利的模式创造版权。同时,还应在现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机制下,在保护的过程中,敢于适度、适当地打击一些版权侵害人,树立版权企业的形象。”
据了解,目前每月有10亿首非法音乐通过P2P网络下载,每天有差不多400?000到600?000部电影被非法下载。
“目前世界许多著名的出版集团在数字出版领域角逐日趋激烈,网上期刊和图书增长迅速,对于拥有世界宽带用户数量巨大的中国来讲,网络出版和数字出版业刚刚起步,但发展的势头迅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社长贺耀敏说:“这就要求更好地保护数字出版的知识厂权,防范和打击各种侵权盗版行为,建立适应数字化时代的法律法规体系。”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迈克尔·凯普林格尔说,信息经济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灵活、全面地制定政策,将知识产权为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所带来的益处,以及知识产权权利所有人所面对的挑战列入考虑范围。随着信息经济的日益全球化,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关键在于国家立法者。
为互联网版权保护营造法制环境
“因特网上充斥着大量的匿名信息,而用户的隐私权又需要得到尊重,这就为侵权的侦测与确认,以及后续的知识产权权利的执法带来困难。”凯普林格尔说。
凯普林格尔说,对各国政府来说,他们不能作为一个整体对互联网进行全面的监管或立法控制,因为这种监管控制是由各国国内立法、司法规定和技术协调来进行的。不具备或没有保持对知识产权适当法律保护的国家会成为“盗版的安全港”,失去外商直接投资,不能从技术转让中受益,还会湮灭本土的研究与创造力。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说,互联网所特有的全球性、无限复制性、实时性和交互性,以及网络技术发展的高速性,给网络版权的司法保护提出了新的法律适用问题,如赔偿计算、管辖确定等。
“根据近些年来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发展,以及司法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办理知识产权侵犯的案件具体的法律解释。明显降低了侵犯著作权的标准,明确了侵犯著作权罪复制发行的含义,统一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最低量刑标准。”熊选国说。
凯普林格尔还表示,各国政府间需要有统一的法律与行动,以便在信息社会中打击假冒与盗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