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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大数据更好为司法赋能
2021-03-31   人民网-人民日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推动大数据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必须深刻认识司法大数据所蕴含的重要价值,科学把握大数据发展机遇,更好为司法工作赋能。

 
  科学把握大数据发展带来的机遇
 
  近年来,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智慧法院建设,推动大数据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构建中国特色互联网司法新模式,积极为全球互联网法治发展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大数据已成为推动法院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快大数据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发展潜力巨大。
 
  大数据为审判执行赋能。运用司法大数据,有助于实现审判执行的自动化和精准化。大数据在众多司法活动领域如类案推送、量刑辅助、偏离预警、裁判文书自动生成、虚假诉讼识别、判决结果预测、诉讼风险评估等都有应用前景,给审判执行工作现代化带来新机遇。大数据可实现类案自动关联、法律法规推送,为法官工作提供个性化、精细化、智能化服务,便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通过区块链技术统一证据标准,还能辅助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证据采集和认定工作。
 
  大数据为审判管理赋能。大数据的价值在于提供科学的技术方法,助力科学决策,助推管理革命。大数据应用可以通过构建扁平化审判管理体系,实现事后管理向事前、事中管理转变,有效提升审判管理质效;有助于及时掌握办案情况,开展有效的流程管理、态势分析;可以科学测定工作量,健全和完善审判监督管理体系,提升审判管理自动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大数据为诉讼服务赋能。大数据同诉讼服务工作深度融合,有助于推动诉讼服务更加便捷、透明、高效。已经建成的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与服务平台,可以提供审判运行态势数据、司法统计报表、律师律所信息、司法公开数据等综合数据查询服务。全国四级法院的信息化诉讼服务大厅,可为当事人提供诉讼引导、立案登记、诉前调解和救助等全方位信息服务。一些地方法院广泛应用无接触式诉讼服务,当事人足不出户就能参加诉讼。
 
  运用大数据推进司法工作创新
 
  大数据发展日新月异,对法治建设产生深远影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善于获取数据、分析数据、运用数据,是领导干部做好工作的基本功。”推进大数据建设,是人民法院贯彻新发展理念、适应信息化时代新趋势的重要举措。
 
  进一步强化大数据思维。强化大数据思维,是广大法院干警用好大数据、利用大数据提高工作能力的必然要求。大数据既是基础资源,又是技术手段,还是一种思维方式。要树立重视数据、尊重数据的意识,增强利用大数据推进司法工作创新的主动性,实现从经验治理向数字化智能化治理、从被动响应治理向主动预见治理转变,发挥先进技术对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审判执行、服务司法管理的重要作用。
 
  加快推进数据整合与共享。数据的深度挖掘与融合应用,是大数据技术的显著特征。大数据应用可以帮助人们科学判断态势、预测趋势并辅助决策。经过多年积累,人民法院已经拥有大量司法统计数据信息。但与大数据的要求相比,现有统计调查范围较窄,统计指标还不够多。应在保障数据真实、准确的基础上,不断提升数据挖掘和整合能力,优化细化原有司法统计指标体系,有序扩大数据统计范围,既收集数字、符号等结构化的数据,又收集图片、声音、视频、文本等非结构化的数据。进一步规范统一法院系统的数据收集、处理、储存和开放标准,改进数据资源管理模式,加快完善大数据平台,广泛汇聚、整合全国司法数据。最大限度整合关联数据信息,破除信息孤岛,实现互联互通,促进数据共享。
 
  确保大数据安全发展。随着信息化不断发展,大数据的海量性、多样性、高速性、易变性等特征日益凸显,在造福民众、助力治理的同时,也给数据安全带来很大挑战。司法大数据也是如此,如果运用不当,就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带来威胁,比如泄露商业秘密和侵犯个人隐私等。应抓住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机遇,加快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制度,构建更加严密的大数据保密机制。在实践中,还应破除“唯技术论”误区,纠正技术可以解决一切问题的错误认识,把握司法活动的规律性和主观能动性,确保司法大数据建设有序推进、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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